常德市档案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 | | 1 2 3 4 下一页 | | (报批稿)
第一条 为正确界定本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使保存的档案能反映本局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历史真实面貌,根据《档案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本局在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局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局工作、对我市档案事业发展和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局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局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局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本局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局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局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局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 | |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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