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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没办成的事三天就解决了

发布日期:2007-07-09访问次数:


  近日,辽宁省抚顺市档案局接到一个电话;“我4年没有办成的事,你们3天就给我解决了,我和老伴非常感谢,是你们档案局的同志为我们办了一件大实事!”事情原来是这样的:抚顺市东洲区新屯街道企业职工鲍秀兰1992年退休,但一直未办理退休证。2000年初她向单位提出办理退休证,却由于人事档案材料不齐全等原因未能办理
。2000年12月,鲍秀兰的丈夫吴守成开始上访,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近日,吴守成抱着试试看的心理给市档案局打电话请求帮助解决,市档案局立即与东洲区档案局取得联系,东洲区档案局局长袁秀云亲自带人到新屯街道企业核实情况,确认吴守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当即帮助、指导企业按照《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补充意见》中有关条款的规定为鲍秀兰补齐了档案材料。之后,吴守成打来了感谢电话。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改制、改组的进程不断加快,各企业劳动人事制度和用工制度逐渐向市场化靠拢,企业职工档案的使用和转递日趋频繁,以往传统的国营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多,矛盾越来越尖锐。有的企业对辞职、调动的职工随意扣留档案;有的职工认为个人档案可有可无,随意遗弃,造成大量人档分离的死档案;有的企业在转制、出售、破产等过程中出现大量职工档案丢失现象,使职工切身利益受到损害;一些外资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用工制度的灵活或因为国家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限制不为职工建档或者不能为职工建档;那些保存于各类职工档案代保管单位的档案因种种原因,内容无法接续。这些不规范现象的存在,都直接侵犯了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致使职工工作调动、工资及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出国、结婚生育等许多方面利益得不到保障,造成劳动纠纷、就业难、上访多等一系列的问题,进而导致了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产生。为解决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经过大量调研,2004年,辽宁省档案局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印发了《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文/何素君 孙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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